青大校办字〔2014〕35号
校内各单位: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奖励,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该奖项面向各级各类教育,每4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由教育部批准,特等奖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代表了目前我国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最高水平,被视为是与国家科技成果三项奖励并列的国家级奖励。
该奖项自1989年设立以来,得到了我省教育界的高度重视,全省教育系统已有两项成果分获二等奖。
为进一步激励我省教育教学工作者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我省教学教育研究水平,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2014年8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3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年8月27日